政策出自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第四十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所在地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考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后,给予以下政策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中考总成绩加10分。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总成绩加8分。
(三)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总成绩加5分。
(四)入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优先选择优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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