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
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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