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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安置公安机问与答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19-08-04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公安机关安置问与答

1.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主要有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经侦、缉毒等警种组成。军转干部安置到公安机关后,就是人民警察队伍的一员,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入了公务员序列。

2.公安机关的职责

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公安的工作强度

公安工作相对其他机关工作来说,值班执勤任务较重,工作比较辛苦,尤其是节假日或举行大型活动时,更是经常加班加点。但与作战部队相对封闭的训练、演习、执勤等工作状态来比,工作强度相对轻一些,工作单位普遍离家近,能经常与家人见面,照顾到家庭。

4.公安的工资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同时又有警察的特殊性。工资由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警衔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在津贴补贴方面各地有差别,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而不同。相对来说,同一地区的警察的工资待遇比公务员高出警衔工资这部分。有的地方还考虑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还发放执勤津贴。

5.发展前景如何

从近年来军转干部安置到公安机关的情况来看,很多军转干部进入公安后,表现相当优秀。不少军转干部被评为全国或省级“人民优秀警察”“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还有一些军转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

公安机关很愿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许多军转干部也愿意进入公安机关安置。

公安工作与部队工作性质相近,适应工作快,角色转换快,社会认同度高,也能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中实现人生价值,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6.军转干部在公安安置的优势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军转干部经过部队多年的培养和锻炼,形成了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良好品格和政治素养;

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军转干部具有勇于牺牲奉献的精神、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顽强扎实的工作作风,转业到公安后,能够继承部队的优良传统,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进入角色快;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军转干部经过部队精心培养和严格选拔的干部,转业后,经过几年的培养和锻炼,他们大多已成为公安队伍中的骨干力量。

7.公安和部队的异同

公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主要治内,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任务。

军队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在我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组成。解放军担负着国家领土、主权的维护,并对外维护本国国民合法权益、抵抗外敌入侵的任务;武装警察主要负责对内安全保卫,配合公安部门行动等任务。

军队和公安都是国家的强制力量,都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军人和警察都具有纪律严格、作风雷厉、团结协作、牺牲奉献的职业素养。

8.怎样适应公安工作

准确定位,摆正自己的三观。认清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为加入人民警察队伍而感到光荣。找准自己的位置,在维持社会治安、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中实现人生价值。

强化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军转干部安置到公安机关工作后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执法的意识,熟悉执法办案程序;积极参与各种警务工作,多到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实践中提高案件侦办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虚心请教,不断成长提高。虚心拜单位领导和老同志为师,从他们身上学习公安工作经验,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他们请教、与他们一同探讨,尽快提高独立工作和生活的能力。

只要军转干部在公安队伍中端正心态,摆正位置,勇于面对挫折和困难,踏实工作,发扬部队的优良作风,就一定能够干出成绩,实现价值。

公安部门的机构设置

纵向来说,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门的具体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如下:

(一)执法勤务机构设置

1、指挥中心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刑事侦查大队(可加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4、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5、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

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机构设置

1、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

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2、法制室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3、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三)选设机构设置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若干机构。经济犯罪侦查、水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禁毒等任务特别繁重的县级公安机关,可增设相应建制大队。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四)派出所及监管场所设置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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