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9969-881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政策合集▼

自主择业退役金政策须知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19-08-04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自主择业退役金政策须知

退役金怎么算?都包含哪些项目?发放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笔者在工作中和军转干部接触时,经常会被问到问题。在此,将退役金相关政策梳理盘点,为大家答疑。

发放对象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 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发放时间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其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 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发放标准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月退役金计发公式概括为:

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 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年定期增资×(80%+增发%)。

其中,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

军改期间,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退役金增发的条件和标准

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

1)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 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之和。

关于工作时间计算和退役金计发有关问题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

1)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4)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他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8)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

国转办联〔2007〕1号文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退役金的调整增加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转联〔2002〕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按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每年定期增长。

国转联〔2017〕3号文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做了最新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说明: 微信图片_20190719124626

国转联〔2006〕1 号文件规定: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根据国转联〔2014〕8号和国转办联〔2015〕2号文件规定: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其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具体办法按照国转联〔2014〕8号和国转办联〔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400-9969-881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沈阳爱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ICP备17019513号-2

地址: EMAIL:tuiyirencai@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10602000863号

退役人才网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