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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这2条,退役军人配偶也可安置!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2-10-13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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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军嫂来信咨询,自己已经办理随军多年,今年其丈夫将退役,想咨询一下,关于退役时随军配偶工作安置的问题。

在仔细了解情况后得知,这位军嫂为军士配偶,办理随军后享受未就业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对于这种情况,显然是不符合办理随调安排工作的。
家属随调,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单位等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
对于办理随调的退役军人配偶,需要提供家属档案材料等,同时在家属随调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
二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
文首中咨询的军嫂,丈夫今年退役,其本人没有正式工作,应为家属随迁。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对于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保障,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具体保障举措如下:
一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原来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业等相应编制,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职务等级、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二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就业条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
另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随迁配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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