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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待安置期生活补助,标准来了!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2-10-01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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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战友,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比较模糊。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8年8月1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
其中,第三条第三款发放相关补助明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早在该项政策落地之前,对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对于个人而言,的确不好查询掌握。原标准依据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款: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的落地,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可以说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且有参考数据可查。
战友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页,选择左下角“劳动关系”选项,在右侧“服务园地”栏就可以看到官网不定期发布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统计。
对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领取,即从部队停止供给关系起,至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安排工作介绍信止,一般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依据安置政策规定,要求是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另外,从2020年开始正式全面实施“一年两次移交、两次安置”政策,9月份满服役期选择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战友,工资发放至当年12月;当年12月份满服役期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战友,工资发放至次年7月。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分两批移交后,地方接收安置工作同样分两批展开。在部队停供后,正式进入待安置期间,由地方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直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上岗介绍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收到上岗介绍信后,应及时报到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虽然不再享受政府发放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但按照规定: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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