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退役人才网,我是一名现役军人家属,现在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你们,现在跟老公两地分居,也没有孩子,为了让以后的生活过得更好些,他回来以后也有个事干,我想做点生意,但是不知道国家对军属创业有没有相关的优待政策?
退役人才网解答:
你好军嫂,对于军人家属优待方面的政策,早在2013年国家就下发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的通知,在这份《办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在国家这份《办法》的基础上,各地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政策。
一、如海南省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5号)就更细化了军属就业安置时,究竟可以享受哪些优抚政策:
1、各级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措施,对随军家属就业进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
2、各级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
3、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8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是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查认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5、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再如2014年南昌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昌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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