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在退役军人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退役军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军人和退役军人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目前退役军人(如原8023部队、采矿、参试、工程兵、潜艇、兵工生产等)的职业健康检查诉求,都是其在部队时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毒物等),退役多年后出现了症状。
退役军人的职业史谁来提供,退役军人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谁来负责,确诊职业病后如何保障,原服役军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伤保险部门各自的责任如何划分,都亟需法律明确。
二是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和评残的技术标准不明确。由于退役军人服役时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时间、频率等情况与地方普通职业病人不同,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判定标准不能完全参照地方普通职业病人检查和诊断标准。
同时,工伤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由于要甄别落实职业病工伤待遇和残疾军人待遇,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给出准确的职业病诊断和评残医学鉴定。
但由于国家缺乏统一的检查项目、诊断标准、评残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造成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判定困难,以致退役军人在不同区域之间、个人之间相互攀比,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三是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不规范。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基本上是哪个群体提出了利益诉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临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协商研究解决办法,且需要多次协商、会商。若有法律责任,部门之间有时难以划清。
为此,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军人职业健康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将现役、退役军人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军人(含退役军人)职业健康管理政策法规,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军人职业健康。
二是完善军人服役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现役军人职业健康管理系统。特别是加强对军人退役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详细记载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指标、职业禁忌等要素,为退役后的职业健康管理、评残等提供条件。
三是理顺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机制。对因服役期间接触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按照保密要求,建议由军队医院进行检查诊断,避免因地方掌握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对退役后因接触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由地方医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检查诊断。
四是统一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诊断、评残程序。在尚未理顺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机制前,建议国家对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诊断、评残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保障退役军人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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