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函[2020]64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现就我区换发《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和《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在市中区享受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等)、伤残民兵民工。
在异地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员,应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换发证件。
二、换证时间
新证换发工作自即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请符合上述换证范围的人员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换证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旧伤残证,所有证件需提供原件;
2、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
四、其他事项
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上述人员到户籍所在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登记后暂不收取旧证,待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残疾人员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沈阳爱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ICP备17019513号-2
地址: EMAIL:tuiyirenca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