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怎么计算?
你好退役人才网,我是2007年河北入伍的一名复员士官,当兵12年,回到家以后我也查阅了很多政策,像我们复员的战士地方会给予每年4500元的经济补助,但是退役军人那里却说不是4500元,我想咨询下像我这种情况地方的补助究竟怎么计算?什么标准?补助是多少?
退役人才网为您解答:
你好战友,你们那边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说的是合适的,自主就业回家的士兵,一次性退役金是按照每年4500元的标准计算的,但是地方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退役人才网查询了你们河北省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规定,根据《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冀民〔2012〕99号)规定:
1、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2、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根据上述计算标准,按照自主就业退役满12年退役士官的条件计算:一次性经济标准为33509元(不含增发奖励,仅供参考)。当然,在上述的计算标准上,只要符合下面这些条件的还可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政策规定: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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