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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本月31号截止!相关政策你了解了吗?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19-12-18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间12月已悄然过半。此时的你已经办理社保了吗?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政策。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

问题一、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问题二、对缴费年限又是有何规定的呢?《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题三、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问题四、由谁来补缴费用?《意见》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问题五、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意见》规定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问题六、缴费基数是多少?《意见》规定,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问题七、补缴手续怎么办?本着便于操作,让服务保障对象少跑路的原则,《意见》提出,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公告》中指出: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申报受理原则,到原安置单位或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那么退役士兵怎样该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呢?
根据《意见》规定: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到原单位办理;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到其主管部门办理(去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统一到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其他情况的,由个人直接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以上信息供退役战友参考,详情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2019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办理社保补缴的退役士兵,今后将不予办理。还没办理的战友,要抓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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