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来源: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三、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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