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
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年5月26日)
国转办复〔2008〕1号
内蒙古自治区军委转办:
你办《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总政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对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6〕61号)新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的、自调整之日后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对不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地区,自调整之日起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不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请按此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发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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