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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护理费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2-11-15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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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对于享受护理费的军人对象,主要的依据政策有以下几个文件:

一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二是《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第6号);

三是《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

四是《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

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可以梳理出享受护理费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第二类对象: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

第三类对象: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第四类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第五类对象: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规定自2019年3月执行)。

对于护理费的标准,各类对象的护理费数额并非全国统一标准。

譬如,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规定明确的标准:

一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是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是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是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但对于因精神疾病退休的军官、军士,护理费标准依据《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干〔2015〕482号)文件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到3500元。

故而,对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护理费标准,军地统一标准。

需要多说一句的是,退休军人的护理费是需要申请审批的,只有符合条件且申请经批准后才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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