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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五条路径!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2-11-02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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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22条明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比较,多增加了一项逐月领取退役金,军士在面临退役时又多了一种安置方式。下面我们逐条简要解读一下:




01逐月领取退役金



逐月领取退役金正式登上退役安置的历史舞台,成为一种规范的退役安置方式,对于军士来讲是一项利好政策。主要解决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更多选择的问题。

比如一名服役满16年的上一级上士,原来他要么选择安排工作,要么选择自主就业,没有第三条可走。

现在他还可能会多出一项选择,通过延期服役达到士龄16年的年限后,那就是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这样既减轻了地方安置压力,又给不想进入体制的士兵提供了可靠的终生保障。

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军士的逐月不等于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费既有部队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待遇,也有地方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逐月的退役士兵,不享受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待遇,只享受地方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是全部地方都有)。
逐月与军士相逢,这种安置方式统筹保障退役士兵,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02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是老做法,很好理解,简单说就是回地方后,自己找工作、谋发展,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退役士兵优惠优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在不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的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部队领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边远艰苦地区还有一些其他补助;同时回地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


03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待安置期间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保险等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后有4类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是服现役满12年;
二是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
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这条政策,在《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后,改变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会继续维持这个标准。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待遇的,也不愿意选择逐月,可以参考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安置。也就是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可以选择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也可以选择逐月,三者择其一。



04退休(含病退)



现行政策中,选择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前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年满55周岁的;
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1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这些条件会继续运行。
中级士官因公、因公致伤残的,可以参加军队残疾等级鉴定,但因病是不能参加评残的。病情较重的,可以申请病退,病退即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病退士官,退役时可以选择退休安置方式。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也就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参考本文03安排工作规定。



05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主要针对退役时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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