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
(2004年4月14日)
国转联〔200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现将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年7月1日起,以本通知附表中相应职务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个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本通知附表中相应职务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主地发。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计发基数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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