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现在称军士),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现在称二级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1.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1.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2. 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沈阳爱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ICP备17019513号-2
地址: EMAIL:tuiyirenca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