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2001年至2005年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建立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6日)
国转联〔2006〕6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的规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06〕4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2001年至2005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并建立生活性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增加退役
(一)增加退役金。从2006年7月1日起,以本通知附件1相应的“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
(二)调整军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退役时的实际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军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后,计入月退役金。每1年军龄工资标准为10元。
(三)年定期增加退役金。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本通知附件1相应的“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
二、建立生活性补贴
生活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月随退役金发放。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经费保障
增加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专项安排。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和发放生活性补贴,由省级军转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今后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和发放生活性补贴,由省级军转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标准,每年进行审核发放,不再另行下发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部分人员涉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有关待遇问题,将结合军队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情况,另行规定。
附件:1.2001年至2005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计发基数标准表(略)
2.2001年至2005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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