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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19-08-04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国转联〔2006〕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2006年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并建立生活性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军龄满18、19年营职或相应转业技术等级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按78%、79%)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即: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或78%、79%+增发%)}+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其中,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行的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

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军龄、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所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仍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军龄工资,每1年军龄工资标准为10元,按照退役时的实际服役年限,计入月退役金。

二、年定期增加退役金

每年1月起,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各职级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正师职95元/月,副师职85元/月,正团职70元/月,副团职60元/月,正营职55元/月,副营职45元/月。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四级125元/月,五级115元/月,其余级别同行政干部。

三、建立生活性补贴

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月,按月随退役金发放。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四、经费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专项安排。

五、审批权限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标准和生活性补贴,由省级军转部门审批。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由省级军转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标准,每年进行审核发放,不再单独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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