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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优待证申领工作全面开始,怎么申请?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1-12-15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启动仪,2021年12月14日已经开始。

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将立足自身职责定位,按照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培训、调研、座谈等,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服务中心(站)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体系的职能作用,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动优待证在内的各项政策待遇落细落地,让退役军人真切享受到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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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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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式样


申请流程参考:《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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