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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落户,有这样几种选择,你都清楚吗?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1-12-08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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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置主体去向


一般情况下实行

“从哪来回哪去”的政策,

即退役安置地为退役士兵

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其中,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

在校生的退役士兵,

如退役后复学,

其安置地为入伍时

普通高等学校户口所在地;

如退役后不复学,

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02




易地安置去向


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

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
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
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
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03




特殊照顾政策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根据本人申请,
可由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
确定其安置地:
1. 因战致残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 是烈士子女的;
4. 父母双亡的。
士兵的父亲或母亲
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
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
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定,
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

士兵本人也是烈士子女。

04




放宽安置地限制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放宽了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现役期间
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
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经本人申请,
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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