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自:《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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