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在全国征兵网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全国征兵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到军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国家赋予的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征兵工作贯彻强军思想,聚焦备战打仗,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军地协同、政府主责,常态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家建立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办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设立征兵工作站,负责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根据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学校征兵工作。第六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公民户籍人口数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有特别要求兵员的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等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调整征兵任务。对征集数量少的县、市、区,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统一组织征集或者划片集中征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征兵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实施过程管理、动态监控、量化评估。第八条 国家加强征兵信息化建设,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发展改革、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备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第十一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条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担负的征兵任务,在每次征兵开始前及时调整充实征兵办公室,并组织征兵业务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征兵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网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征兵宣传工作,引导公民积极应征。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掌握适龄男性公民数质量情况,为征兵做好准备。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采取网上登记方式进行,不具备网上登记条件的可以实地登记。本人因身体残疾、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由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完成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信息中予以注明,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公民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依照法律规定免服兵役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准;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服兵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人员名单核定。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初检。初检主要对身高、体重、视力以及对裸露部位文身疤痕等身体明显不合格问题进行检查。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限制,初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选定初审初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预征对象基本情况。预征对象应当保持与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