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9969-881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福利】

退役军人与军属都有优待证,保障办法出台后,涉及到了乘车、景区与医疗等

来源:退役人才网 时间:2021-05-17 作者:退役人才网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切实把军人的事当家事,让退役军人受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三条成立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县人武部有关领导担任,统筹领导全县退役军人工作,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推进解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优待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坚持联合党组织推动、长效机制推动,持续做好军人“全生命周期”关爱、“就业创业全覆盖”、退役军人素质提升、“南召经验”发展完善等工作,不断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30人以上的村(社区)和退役军人50人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专职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优抚优待、政策咨询、就业创业、优待证办理、住房保障等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站的编制、人员应当予以保障,并根据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状况,引导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建功新时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镇协管员、村(社区)联络员队伍,落实必要待遇,加强考核管理,做好与退役军人的沟通、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注重发挥“老兵带新兵”优势,组建战友之家、雷锋之家、教育之家、创业协会等老兵组织或社会组织,鼓励引导其通过志愿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和网络平台,推动服务保障工作线上运行,让数据多跑路、服务对象少跑腿,打通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
第十四条建立县级退役军人信访平台,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健全完善信访平台立案交办、约谈督办、追责问责工作机制,对退役军人诉求及时分流到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限期解决。
第三章 优抚褒扬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应当加强与军人沟通联系,对每名军人家庭建档立卡,详细记录家庭成员情况、生活状况、经济收入、困难需求等,从军人入伍、服役、退役等环节建立“全生命周期”关爱机制,让退役军人受优待。
第十六条建立军地无缝对接机制。军人入伍前,应当举行欢送仪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服役期间,应当加强与部队的联系沟通工作,了解掌握每名军人的所思所盼所想;退役后,应当举行迎接仪式,及时发放优待证。
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及军属免费乘坐城区公交汽车,在县内汽车站享受优先购票和专用候车区服务。
退役军人及军属在县域内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参观旅游的,免除首道门票费。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及军属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住院押金,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结算,享受预约资深医疗专家待遇。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6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军属免收个人承担的县域内“120”救护车急救费用、一般诊查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健康管理等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依法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给予帮扶援助。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且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退役军人,依托县光荣院、乡镇敬老院、村级幸福大院等机构,集中兜底保障。对其他符合入住乡镇敬老院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对重点优抚对象,常态化开展短期疗养服务,为60岁以上退役军人提供免费疗养服务,为80岁以上退役军人免费寄送生日蛋糕,为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功勋退役军人逝世后提供免费殡葬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为退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转学、休学开辟专项工作窗口,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优先办理。
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先办理公租房租住手续。
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军属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影(剧)院等企业为退役军人提供约定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在县域内医院、学校、车站、银行、景区等重点服务部位,开辟军人专用绿色通道,提供贴心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等形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定期开展优秀退役军人、“兵支书”等评选活动,激发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四章 就业创业
第二十五条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落实经费保障,实施精准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增强退役军人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全覆盖”服务保障机制,对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退役军人,常态化开展精准就业创业服务,确保全县退役军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发布就业创业信息,开展就业创业“直通车”服务,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专场招聘活动,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二十八条全县设置的公益岗位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帮助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就业。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加大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扶持力度,定向开发服务优惠项目,提供财政贴息、低息贷款,放宽贷款条件,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加强退役军人党员培养、人才储备、能力培训和选拔任用,鼓励退役军人到村(社区)“两委”任职,发挥退役军人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服役期间贡献突出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退役军人,并做到人岗相宜。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并予以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予以实施,并依法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实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退役军人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绩效考评内容,由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评。
第三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并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和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依法予以取消,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报请省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和工作实际适时予以修订。

退役军人找工作、学历提升、免费技能培训,就来退役人才网,关注退役人才网公众号,获取更多丰富内容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400-9969-881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沈阳爱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ICP备17019513号-2

地址: EMAIL:tuiyirencai@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10602000863号

退役人才网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