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对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政策,近几年涉及不少新政。譬如,对于随配偶进行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规定明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在政策细划解读中指出,“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对于上述政策解读中的依据出处为民政部、原总政治部《 关 于 士 官 婚 姻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民发〔2011〕219号)规定 ,但此项规定在2019年9月23日已经有新规出台,明确其废止。
2019年9月23日,国家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年龄的通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于24日印发,《通知》下发至县团级,主要内容有两条:
一是调整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年龄,男士官年满25周岁、女士官年满23周岁即可申请结婚。
二是民政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219号)即行废止。其他有关士官婚姻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故而,从2019年政策调整后,男士官年满25周岁、女士官年满23周岁,经批准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同样是符合现役士兵结婚规定的,故此类对象随配偶或配偶父母进行易地安置时,只要符合结婚满两年的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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