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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和《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一)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告知其不符合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受理申请: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告知其逐级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至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不定期组织审议团对申请人的情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议,审议团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建议,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出具确认审议结果的《意见书》,申请人凭《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审议情况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有限制受理情形的申请人,户籍地不是广西的,不予受理。
对故意瞒报、隐匿限制受理情形申请优待证,未发证的,及时终止发证流程;已发证的,应立即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建档立卡。
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六)非广西户籍地的申请人申请广西发放优待证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之日前在广西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2.本人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不受理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对象的申请。
二、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户籍地为广西的申请人可跨市、县(市、区)申请优待证。
三、申请发放优待证的省份
申请人原则上应申请户籍地所在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考虑到常住的情况及后续优待证的送达,不接受在户籍地所在省份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常住地申请户籍地省份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
四、优待证的类别和申请数量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一种优待证。
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省份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地发放优待证。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五、申请方式
(一)对优待证申领工作启动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已经确认身份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有三种申请方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含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受托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1)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发放《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信息表》,指导填写并进行预审录入。
(2)预审录入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到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告知相关内容,包括:《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类别、申请条件、申请发放优待证的省份所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等。
(4)工作人员登录系统,首先查看申请人建档立卡情况,已完善的,直接进行优待证申请办理;不完善的,应先完善后,再申请办理。
(5)核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并检查相关材料。填写的申请信息包括职业、行业、开户银行、受理申请的服务站、发放单位等;检查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相关身份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6)打印《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及《优待证关联银行借记卡信息确认书》,请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上传系统,申请受理过程完成。
(7)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领取优待证的方式,若选择邮寄送达的,请申请人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
2. 网上申请。申请人如果已进行建档立卡且信息完善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登录网址:https://fwpt.mva.gov.cn:9433/net-portal/login
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网址,按照提示进行实名注册、登录。
(2)按照操作提示,上传照片、完成申请信息填写。
(3)在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完成人脸识别、手机号验证、阅读并同意信息授权后,提交申请。
(4)系统页面上方出现“提交成功”,申请受理过程完成。
3.入户办理。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对本辖区内的服务对象进行摸排,掌握情况,主动做好服务。对年龄偏大、行动不便、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服务对象,可联系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申请流程:
(1)受理入户办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先核实申请人建档立卡情况,并有针对性做好入户准备工作。
(2)入户前,工作人员提前与申请人(亲属或监护人)联系,约定入户时间,一次性告知应当准备的材料。
(3)入户时,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和设备,完善建档立卡信息,进行优待证办理操作。同时,告知申请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及《优待证关联银行借记卡信息确认书》相关内容,并获得同意。电子照片可通过网络发送、移动存储介质拷贝等形式获取。
(4)入户办理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手持设备中的申请信息和电子照片导入系统,检查无误后上报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核实。
(5)申请受理过程完成。
(6)《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及《优待证关联银行借记卡信息确认书》待送达优待证时请申请人确认签字。
(二)对优待证申领工作启动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确认身份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确认其身份时,由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具体流程另行确定。
六、申请材料
(一)建档立卡信息完善的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二)建档立卡需要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档案、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核实后,认定身份;
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受理其申请。
七、照片审查要求
(一)人工审查要求。
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审查要求包括:
1.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
2.白底、无边框;
3.照片内容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4.照片中无明显商标信息;
5.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
6.确保人像面部可见,不允许有遮挡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头巾等),因宗教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7.照相者坐姿端正,人像露双肩和双耳,双肩等高平行,双眼睁开正视前方;
8.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
9.不建议使用制服照,如旧军装、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制服,均不可用于申请办理优待证。
(二)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审查要求。
由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具体要求包括:
1.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
2.分辨率为300DPI;
3.大小为20K-50K;
4.白底,无边框;
5.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
6.照片中是否包含人脸;
7.人像在照片矩形框水平居中;
8.帽子检测。
(三)制证厂家照片审查要求。
由制证厂家负责,具体要求包括:
1.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
2.分辨率为300DPI;
3.24位RGB真颜色;
4.白底,无边框;
5.照片内容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6.照片中无明显商标信息;
7.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人像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八、申请优待证时制证银行的确定
自治区确定的制证合作银行为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邮储银行广西分行、光大银行南宁分行。
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时,可选择上述4家银行中的1家作为本人优待证的制证银行。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申请人选择制证银行时应给予必要提示,不同制证银行制作的优待证所享受的中央和自治区优待政策是一致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优抚资金将逐步通过优待证发放。